我省自考助学机构目前有178家,其中举办全日制助学的80余家,参加全日制助学的考生近9万人。自考助学总体上发展良好,但近些年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助学机构招生、办学主体不统一,招生宣传夸大其词、教学管理不到位等。
省教育厅日前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对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主体、基本办学条件、招生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昨天,省教育厅全面部署了全日制自考助学管理工作。
助学机构不得转让办学权
《规定》要求,申请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有保证自考全日制助学正常教育教学需要的、产权明确的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并对教育教学设备、卫生体育等设施、管理人员、师资队伍、生均建筑面积等提出明确要求。
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在学校外设点开展自考助学,须首先征得设点地教育局同意,再报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然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制订招生计划不能盲目扩张
省属高校每年按要求将本年度自考全日制助学的专业、招生规模、师资、收费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地方属高校将材料报主管教育局审核后,由主管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申请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先由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再报省教育厅审批。
全日制助学机构应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制订年度招生计划,严禁盲目扩张。招生计划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资料发布前,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须经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在办学所在地以外地区设点进行招生宣传的,须持相关证件到招生地的市或县(市、区)教育局登记备案。
年审未过关要注销助学项目
据介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依据《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对全日制助学机构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分合格、不合格二档,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获准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要依法参加年审。年审未获通过,注销自考全日制助学项目。
与此同时,省教育考试院将对原助学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综合评估。重新认定和综合评估工作在明年2月底前结束,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各校明年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