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通过将违法成本提高至令企业经济上难以承受乃至破产的程度,来强化对违法生产问题食品行为的威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日前公布施行。条例规定,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对违法乳品按货值处以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看似比较严厉,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如果违法乳品只是一件、数件或若干批次产品,由于这些数量产品本身货值可能不会很高,所以如果仅按违法乳品货值的若干倍罚款,就会出现违法乳品生产企业损失相对轻微的可能。包括乳品生产企业在内所有企业的违法生产胆量,是与其可能受到的处罚严厉程度成反比的,违法生产行为的代价越大,越有利于阻遏食品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所以为最大限度地遏制违法生产食品行为,跳出按照问题食品货值若干倍罚款的思路,给予让违法生产企业难以承受之重的处罚有其必要。
需要看到的是,生产违法乳品与其他问题食品行为,不但直接给受害者造成生命健康与精神损害,同时也会让社会弥漫对问题食品的恐慌情绪,许多人都会产生不安全,因而每一公民实际都是广义上的受害者。要想最大限度地消弭出现问题食品可能引发的社会恐慌情绪,让公民消除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的潜在担忧,维护其心灵与精神的安宁,必须通过加大对违法生产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来对意欲违法生产问题食品行为形成有力的威慑与制约。也正因如此,应当站在消弭社会恐慌情绪、维护公众精神安宁的高度,对违法生产问题食品行为予以与公众因问题食品感受到的恐惧所造成的损伤相匹配的处罚。
对减少乃至杜绝违法生产问题食品行为,更应该立足于事前防范而非事后处罚。要通过将违法成本提高至令企业经济上难以承受乃至破产的程度,来强化对违法生产问题食品行为的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