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昨天,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杭州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杭州市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其他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重点污染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位于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条例》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为了以较小成本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条例》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