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记者 陈勇
时报讯 昨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对用于出租的城乡居民自有用房的电费结算行为进行规范。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具体结算办法为,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的,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分表抄见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出租人未在总表后安装自用电分表的,出租人与各承租人的结算电费=总表抄见电量电费÷总表抄见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抄见电量+1千瓦时/月)。
另外,出租人除按上述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出具结算凭证。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承租人可拒缴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