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金鹏(化名)想不到,因为自己贪小便宜,偷了两个窨井盖,竟然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事件:拾荒者偷了2个窨井盖
金鹏,40岁,河南人,以拾荒为生。
今年3月8日,金鹏在帮妻子扫马路时,发现三堡景御路与码头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处的景御路机动车道上,有两个窨井盖松了。他想,“可以把它们偷了拿去卖点钱。”
第二天早上6点半,金鹏骑着一辆三轮车,带着一把长约50厘米的铁撬,来到景御路上,轻轻松松将两个窨井盖撬了起来,放到三轮车上,骑车走了。
三堡治保巡防队员在路上看见金鹏死命地蹬着三轮车,神色慌张,便上前询问。
金鹏看见巡防队员,没等对方接近,就加快了蹬车的速度。
“有问题。”巡防队员也加快速度,将金鹏拦了下来,结果发现他三轮车上有铁撬、窨井盖。问他是怎么回事,他支支吾吾。
巡防队员将金鹏带到派出所,金鹏对自己偷窨井盖的事情供认不讳。
昨天,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我是文盲,你们看着判就行
金鹏被法警带出时,往旁听席看了一圈,失落地站在被告席上。
法官每问一个问题,他总是“啊”一声,表示没听清,让法官再说一遍,然后很轻地回答,法官只能提醒他声音大一点。
“江干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没有收到?内容与公诉方刚刚宣读的是否一致?”法官问他。
“我是文盲,我不识字,看不懂。”他冷静地说道。
“检察院对你的指控,你认不认罪?”
“我认罪。”
“在你认罪的基础上,法院将采用简化程序,你同意吗?”
“我啥都不懂,你们看着判就行了。”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公诉方:竞合犯择重罪处罚
“金鹏明知是公共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而盗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干区人民检察院的代理检察员金涛说,金鹏所偷窨井盖的道路,是一条十分繁忙的交通道路,窨井盖的位置在通行道路的两边,盖子没了,可能会对行人造成一定的伤害,轻则摔倒磕伤,重则危及生命。
为何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盗窃罪起诉金鹏?
金涛说,金鹏盗窃的数额很少,把两个窨井盖当废铁卖了也不过十几元,但他的行为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属想象的竞合犯(指一个行为符合两个罪名,体现在本案中,金鹏的行为既符合盗窃,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择一重罪处罚。
为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官: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地点、位置有关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产生危险。”
审理此案的刘法官告诉记者,江干法院只审理了一个类似的案子,2005年,一男子在一条人流密集的道路上偷了1个窨井盖,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跟所偷窨井盖的位置、地点有关。”
刘法官说,如果犯案地是一条无人行走的小路,那就应该属于盗窃罪;但如果是在公共要道上,行为人盗窃了窨井盖后,使公众群体处于危险状态,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就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只要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成罪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案例很少,我印象比较深的是去年8月,北京几位男青年因为飙车被法院判决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说,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金鹏的行为,从犯罪主观上来说,是盗窃,但是,从对社会造成危险程度看,是危及公共安全。”
李律师提出,现在,偷窨井盖的行为太普遍了,由此对行人造成伤害的也不在少数。
“为了杜绝这种行为,一般会进行重判,以在社会引导上起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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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5日晚上11点,北京,单向伟、王琳、王子等人酒后分别驾驶各自的车行驶到某个向三环路左转处,在等候红绿灯时,单向伟和王琳猛踩汽车油门相互提示,王子则使用车内警报器提示,绿灯亮起,三人同时加速起步,左转后冲向三环主路,并在三环主路上超速行驶,相互追赶、飙车,撞上了多辆车辆。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三人酒后驾车,在城市主干道上超速行驶、相互追赶等行为已经将在该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之中,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2008年8月,朝阳法院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三名酒后飙车的男青年进行判决。
●对于杭州“5·7”飙车案的定刑,究竟该以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引发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