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湖州市南浔法院判决了一起强奸案,两名被告人邱某和蔡某因强行和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发生性关系,被判有罪,入狱三年。在法院的判决书上,认定两名罪犯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因此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但正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个大多数人都没听到过的新词,引来了巨大的争论。昨天,在天涯、网易等论坛上,关于此事的讨论非常火暴。有网友质疑说,以前听说过临时工、临时计划,没听说过强奸犯罪还有临时、固定和长期之分的。更有网友指出,南浔法院此举,有在为两名罪犯“开脱”之嫌。 原案回放 以下是南浔法院传给本报的关于此案的新闻通稿: 2009年6月10日晚,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带着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同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待晚饭结束时已醉得不省人事。 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着众人到一宾馆内开了房间。到房间后,邱某和蔡某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待陈某酒醒后,发现自己躺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下身赤裸。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两被告人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最终自食其果。 网友热议 临时的强奸也可以从轻发落 那临时抢劫杀人呢? 昨天,有人将这个判决结果发到了网上,立即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大家对这个新鲜词汇进行了各自不同的解读。 “辽河鱼”:“临时”既是非正式的、短时间的行为,难道强奸犯罪还有“非正式”和时间的长短之分?如果这个判决能成为一个新的案例,那以后再出现这样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是否也要得到“从轻处罚”呢? wulonghe123: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犯罪还有临时、固定、长期之分,请问法官:哪个强奸犯不是临时的、即意的呢? Rabbitrun:法院用这个词,是想说明嫌疑人事前无通谋,是临时起意的犯罪,这和“激情杀人”差不多是一个意思,和有预谋的犯罪在主观恶性上是有区别的。 无锡网友:我还非常关心这样的问题,四人都喝了很多酒,还开车?这不是酒后驾驶嘛?还即兴的事?我路过银行,看见有钞票去抢了,是不是也是即兴的? 广东网友:关于临时一词,我听说过临时工、临时计划,却从来没有听说过犯罪也分临时性的,而且“临时犯罪”可以从轻发落。我估计没有哪个强奸犯会笨到承认自己是有预谋有计划地去犯罪吧? 专家说法 即便是专家,也有不同观点 “临时性即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临时起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一般事前并无预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解释道,简单说就是看到了某种情景,突然起意犯罪。 李律师说,临时性即意犯罪,它是一个与有预谋的犯罪相对应的概念,预谋犯罪危害较大,有预谋的犯罪会想好后路,而临时性即意犯罪则不会想好后路,临时性即意犯罪危害较小,因此有可从轻处罚的情节。比如,一个人走在路上,原本没有抢劫的预谋,只是临时见到一个妇女从银行出来,拿着一个鼓鼓的包,觉得包里应该装了很多钱,就临时起意上去抢劫,就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 杭州市某法院的一名法官对此却有不同看法。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在接受时报采访时说,在刑法中,虽然犯罪有临时起意和预谋之分,有共谋、同谋和自首,但并没有“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商谋”、“主动自首”这些名词。稿件中所提“临时性即意犯罪”,倒有些像新创造的新词。 这位法官进而质疑说,最让人感到不可理解的是,两名案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先后对一名被害人实施奸淫,应当是典型的轮奸才对。 如将本案认定为轮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二人以上轮奸的”,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和判决认定的三年有期徒刑的差距是相当悬殊的。 而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